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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礼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周某某,又名宁某某,男,汉族,198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61985********,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住**镇**村,农民。2006年6月2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本院批准逮捕(批捕在逃),20199月26日被礼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礼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抢劫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周某某通过门某某(已判决)与袁某某(已判决)、张某某(犯罪时无刑事责任能力)相识,于闲谈中得知,门某某、袁某某、张某某三人预备抢劫,周某某表示同意加入参与抢劫。2006年4月23日下午4时许,四人在原礼泉县实验中学至礼泉三中学校的土路上,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持刀抢走原三中学生许某某现金100元,苏某某现金5元,赃款已全部挥霍。

2.2006年4月24日晚1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袁某某、张某某、门某某在礼泉县建设路电信局什字北附近人行道上持刀对行人刘某某、袁某某实施抢劫,抢走刘某某现金2.5元,张某某用刀将袁某某戳伤,经礼泉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袁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礼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博

检察官助理:李静

2020521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礼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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