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石市检刑检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豆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811984030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陈集镇派出所,现住石河子市··小区··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河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7时58分许,被告人豆某某驾驶新CA5780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沿农科院试验场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至农科院小区西门路段处时,将正在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向某某撞倒,造成向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豆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其他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豆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豆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豆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如审判期间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 彪
检察官助理:申海亮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豆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9933····。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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