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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石市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马**(曾用名马**),男,1995年4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950418****,回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呼图壁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住石河子市白杨小区欣居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石河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河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2020年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马**在沙*不知情的情况下,登录沙*的微信账号,冒用沙*身份以倒支付宝花呗名义骗取沙*微信好友段**1000元,后将赃款用于赌博。

2、2019年12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马**在沙*不知情的情况下,登录沙*的微信账号,冒用沙*身份以倒支付宝花呗名义骗取沙*微信好友王**2800元,后将赃款用于赌博。

3、2020年1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在沙*不知情的情况下,登录沙*的微信账号,冒用沙*身份以倒支付宝花呗名义骗取沙*微信好友王霞2500元,后将赃款用于赌博。

4、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月8日,被告人马**在沙*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使用沙*的京东金融进行套现共计3325元,后将赃款用于“298棋牌”平台用于赌博。

5、2020年1月9日,被告人马**在沙*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沙*的身份注册支付宝账号,并绑定沙*的银行卡。后多次操作支付宝将银行卡内共计990元转移至“298棋牌”平台用于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马**OPPO手机;2.书证:微信聊天记录;3.证人证言:证人杨**、朱**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石河子天鼎宾馆406房间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共计6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43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有期徒刑九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晨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第八师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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