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盖检未成年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韩某甲,曾用名韩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8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盖州市**路**号**,住辽宁省盖州市**园**胡同。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盖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8日期间,被告人韩某甲在盖州市北关社区北宫里泰宸小区租用的办公场所内,为拉人进其上家提供的QQ群赚取返利钱,通过网络等途径获取在58同城网站投放简历人员的个人信息27981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侦查人员从韩某甲手机、电脑硬盘中提取的公民个人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司盈盈
检察官助理:杜林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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