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疏勒县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米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6531XXXXXXXXXX2713,维吾尔族,群众,初中文化水平,职业:装修工,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勒县,住址:新疆XX县XX乡XX村X组XX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疏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疏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在家。
本案由疏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9月0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09月1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过审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如下:
被告人米X于2020年4月30日23:00在喀什市曙光建材城北出口旁边的冷饮店和朋友买XX喝了一瓶500克白酒后,回到自己打工的店里,拿李安全名下的白色,XXX5号,大众牌子的SVW6505FVD型小型私家车的钥匙并驾驶该车沿喀什市洋布拉克路,由北向南行驶,到疏勒县城北检查站时,被工作人员发现被告人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当场被抓获。
该案于2020年05月1日凌晨2:26到疏勒县城北检查站时,发现被告人无证、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经向指挥中心报警,疏勒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警按程序收集证据,做司法鉴定后破案。
新疆金陆司法鉴定单位(2020)1034号司法认定报告中认定:被告人米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mL/135mg。
被告人米X认罪态度一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照片及户籍证明,供述,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现场图,新疆金陆司法鉴定中心(2020)1034号司法鉴定报告,证人证言,现场录像等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X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疏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塔XX
书记员:麦XX
(院印)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值班律师律师信息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6.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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