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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426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住渭源县*********家属*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两次窜至渭源县清源镇上磨村四社张某某租住的房间,趁无人之际,先后以翻窗、拉坏房门合页推门的方式进入房间,窃取了张某某放在布衣柜里的一条黄金项链、一条玫瑰金项链、一枚钻戒、两串貔貅手串(其中一串为仿制品)、一个翡翠挂件、一个毛衣链、两条白色金属项链、一条装饰项链;十五包抽纸、一套拖把、两个牙刷和两包湿巾、现金20元,以及布衣柜顶上的一套蚕丝被。盗窃总价值12007元。案发后渭源县公安局依法扣押被盗物品并发还被害人张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向被害人张某某补偿100元(被盗蚕丝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3.祁某、范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陈述;5.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7.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笔录及照片;8.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1200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源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  王旭东

检察官助理  陈永林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渭源县**镇**路*****家属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8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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