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87******3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新寨镇**村,现住渭源县清源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渭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祁某某租用会川镇河里庄村村民李某某使用的一块场地,作为修路用的沙料场。2020年4月26日7时许,祁某某在会川镇东关村桥头雇了一名临时工侯某某到沙料场干活,期间侯某某将沙料场垃圾清理,又到装载机附近清理废料。在侯某某把废料向装载机铲斗里装时,祁某某上车将装载机挪动,在发动装载机后装载机向前滑动,刹车失灵,装载机铲斗从正面撞向侯某某,祁某某喊来李某某将装载机挪开,发现侯某某受伤,祁某某便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驾驶皮卡车将侯某某送往渭源县中西医结合医院抢救治疗,到医院后经大夫检查发现侯某某已经死亡。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人民币52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的法定代表人候某甲陈述;5.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8.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祁某某在驾驶装载机时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源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 王旭东
检察官助理 陈永林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祁某某现住渭源县清源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一百一十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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