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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151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城****苑9-11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渭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渭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27日被渭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刘某某与被害人麻某某在网上相识,二人经常一起玩游戏。2019年初,刘某某编造家中有事、被警察追捕等理由向麻某某借款两笔共计6500元,之后刘某某在二人吵架之后拒不还款,并将麻某某的QQ拉黑,并声称麻某某再向其催要借款就将麻某某的头像合成裸照发给其亲戚朋友。

2019年1月2日,刘某某以号码87567,昵称sins的QQ号在某QQ群中发布“接项目”的虚假投资广告,并称投资本金一星期内即可连本带利高额返还,被害人看到后信以为真,联系朋友添加刘某某为好友之后为“做项目”向其转账5000元。到期之后被告人刘某某以交易额度已满为由拒不归还受害人资金,被害人李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发现昵称为sins的好友将其拉黑无法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交易记录、微信截图、收条等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麻某某、李某的陈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谎称急事、虚假投资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麻某某、李某二人钱款共计11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初犯、偶犯,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其家属通过渭源县公安局已将刘某某所骗李某、麻某某的11500元返还被害人,综上,建议法庭对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继平

检察官助理:张  晴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渭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一百四十九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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