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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会宁县********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4月19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5月6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2日被我院决定逮捕后上网追逃,2019年12月7日被会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6年1月4日、2020年3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于2020年4月22日、5月20日两次延长审查期限各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某甲以经营壁挂炉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惑,以借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谢某某现金3.4万元、杨某某现金0.9万元、梁某甲现金24.5万元、剡某某现金0.95万元、李某乙现金4.72万元、梁某乙现金12.95万元、姚某某现金1.4万元、郑某某现金0.5万元、孙某某现金44.9万元。被告人李某甲将上述款项全部用于个人挥霍,在各被害人催要钱款时,被告人李某甲以各种理由推诿,后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及银行转账交易记录、借条等书证;

2.证人常某甲、常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会宁县公安局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高达94.2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维军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白银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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