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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甘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刑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李某喜,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610602XXXXXXXXXXXX, 户籍地址XX省XX市XX区X村X号,案发前租住XX省XX市XX区。 2020年3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甘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甘泉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小,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610602XXXXXXXXXXX, 户籍地址XX省XX市XX区X村X号,现住该村,2020年3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甘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甘泉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小学文化,公民身份证号610623XXXXXXXXXXXX, 户籍所在地XX省X县X川X号,案发前租住XX省XX市XX区。2020年3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甘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28日被甘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4日因宫外孕被甘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喜、李某小、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喜驾驶陕JXXXXX吉利牌轿车伙同李某小、李某由延安窜至甘泉县石门镇砭上村,由李某喜在车内放风,被告人李某小和李某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将大棚的膜划开后进入该大棚,将被害人李某娃家大棚内100公斤2313型、李某杰家75公斤2313型辣椒盗走。经甘泉县价格认证中心甘价认字【2020】1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李某娃家辣椒(品种2313)100公斤×8.00元=800.00元。李某杰家辣椒(品种2313)×8.00元=600.00元。

2020年3月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喜驾驶陕JXXXXX吉利牌轿车伙同李某小、李某由延安窜至安塞区高桥镇鲍家湾村路边,由被告人李某喜在车边放风,被告人李某小和李某用放在门上的钥匙将被害人白某团家大棚门打开,将该大棚内112公斤78-9型辣椒盗走。经甘泉县价格认证中心,甘价认字【2020】1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白某团家辣椒(品种78-9)112公斤×4.40元=492.8元。

2020年3月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喜、李某小、李某以同样的方式将甘泉县高哨乡和平村曾某锁家大棚内2313型101公斤辣椒盗走。经甘泉县价格认证中心甘价认字【2020】1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曾某锁家辣椒(品种2313)101公斤×9.00元=909.00元。

2020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喜、李某小、李某以同样的方式将甘泉县石门乡海眼沟村张某峰家大棚内105公斤37-82的辣椒盗走。经甘泉县价格认证中心甘价认字【2020】1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张某峰家辣椒(品种)105公斤×5.00元=525.00元。

2020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喜、李某小、李某由延安窜至安塞区高桥镇宋坪村准备再次以同样的方式盗窃,当三人将李某忠家大棚门锁撬开后发现该大棚内放置已采摘好的辣椒,三人便将已摘好的188.5公斤78-9型辣椒盗走。经甘泉县价格认证中心甘价认字【2020】1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李某忠家辣椒(品种78-9)188.5公斤×4.40元=829.4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喜、李某小、李某三人作案5次涉案价值共计4156.20元,所盗辣椒均被三人卖至延安市宝塔区向阳沟蔬菜批发市场的强某兵、高某琴,所得2827元赃款被三人日常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归案情况说明,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车辆轨迹信息单,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刑事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娃、李某杰、张某峰、曾某锁、白某团、李某忠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强某兵、高某琴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喜、李某小、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喜、李某小、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喜、李某小、李某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展眉

2020年7月21日

附:1、被告人李某喜、李某小现羁押于甘泉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

2、案件卷宗叁册,光盘陆张;

3、起诉书壹拾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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