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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甘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甘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刑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陈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某县某村,现住:四川省广安市某县。2020年12月5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甘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2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某县某村,现住:东莞市某镇某街三巷,2020年12月2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甘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2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甘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陈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东莞市凤岗镇五联村某便利店借用商户收款二维码,用手机拍照后通过QQ发给弟弟陈某,被告人陈强通过QQ将二维码发给其上线,其上线利用发来的二维码实施诈骗。被害人李某某于当日被骗4498元,被诈骗的钱款转入东莞市凤岗镇五联村某便利店账户,后便利店老板吴某某通过现金及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被诈骗的钱款转给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从中抽取5%的提成后将该笔钱款通过存款、微信提现至本人尾号XXXXX的中国银行卡。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将剩余的钱款,用本人的支付宝账号以发送支付宝口令红包的方式发出,后将口令密码截图发给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又将口令密码截图发给其上线。陈某的上线凭口令密码领取钱款,后将2%的提成以口令红包的方式发给被告人陈某。

被告人陈某某在2020年7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多次给别人提供收款二维码,别人利用其提供的收款二维码实施诈骗,四个月内被告人陈某某累计通过支付宝红包发送了877687元,自己从中抽取5%的提成,获利计43884.35元,并将口令红包密码发送给被告人陈某,由陈某以同样的方式发送给其上线,陈某从2020年9月至11月共获利了116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依法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支付宝红包记录、手机、银行卡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和陈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还为其提供和寻找收款的二维码,并帮忙转账,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XXX

检察官助理:XXX

            

(院印)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陈某某现羁押于甘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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