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71991********,汉族,专科毕业,江西****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静宁县**乡**村**组**号,住码头镇江西****有限公司康城,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雅迪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瑞昌市码头镇腾飞路上匡口路口时发生侧翻,造成车辆受损、何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何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63.l9mg/lOOml,为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定决定书、无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车辆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供述与辩解;5.现场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酒精含量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定喜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江西****有限公司。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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