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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犍检一部刑诉〔2021〕Z20号

被告人余启万,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31968********,汉族,初中文化,乐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专职电工,四川省犍为县人,住犍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犍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犍为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犍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启万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余启万系乐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专职电工,2020年7月22日,余启万在犍为县铁炉镇同益村6组负责指挥砍伐电力线路通道以增设变压器时,明知润楠树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带领李某甲、蒋某甲、蒋某乙、李某乙等人将电力线路通道内的6株疑似润楠树砍伐。经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砍伐的树种为润楠树种,属国家II级保护树种,为天然(野生)起源关系。2020年10月12日,余启万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启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院量刑建议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启万非法采伐6株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系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余启万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余启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眉芬

2021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余启万现住犍为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419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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