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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山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70********,汉族,文盲,无业,住焦作市山阳区东二环路**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地为安徽省太和县税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20年2月2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11时30许,在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及其妻子朱某某在焦作市山阳区建设路和东二环路交叉口西北角售卖水果引起大量人员聚集,后焦东办事处武装部长周某某赶至现场,周某某表明其是焦东办事处工作人员身份后,对水果摊进行驱散,遭到被告人孙某某的谩骂、殴打,后孙某某企图逃离现场,周某某电话联系焦东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吴某某、赵某某、索某某前来控制孙某某,孙某某用拳头再次打向焦东办事处工作人员,并从地上捡起石头威胁、恐吓工作人员。期间,焦东办事处工作人员周某某拨打110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后将被告人孙某某带至焦东派出所调查,到达焦东派出所后,孙某某再次用拳打了周某某一下,后被民警制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尚  鹏

检察官助理:秦梦杰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山阳区东二环路**小区**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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