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93********,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务工人员,住山东省鄄城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2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徒骇河东路行驶至滨州市沾化区富国路富国大桥东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8ml/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到案后,被告人苏某某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苏某某供述;3.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甲良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鄄城县**街道**路**号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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