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应城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75********,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里**,现住应城市**小区**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2017年8月被应城市人民法院判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应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应城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某某甲在应城市市区,以溜门进入的手段,多次在他人住宅、经营场所行窃,盗窃人民币现金、手机等财物共计1.4177万元,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29日15时许, 被告人某某甲在应城市古城大道峰峰酒店,趁人不备,盗取孙某某放在酒店茶水柜子内的挎包,盗走包内价值人民币6052元的1条黄金项链后将挎包遗弃在酒店包间。
2.2020年4月的一天下午, 被告人某某甲在应城市税务局城中分局,趁无人之机,在302办公室内, 盗走该局工作人员柯某某挎包内的黑色钱包,包内有人民币20元和身份证、驾驶证等证件。
3.2020年5月30日14时许, 被告人某某甲在应城市新河社区老街79号,溜门进入,趁黄某某熟睡之机,盗走1部价值58元的黑色华为手机和墙上挂着的一个背包,包内有银行卡、身份证、钥匙的物品。
4.2020年6月3日14时许, 被告人某某甲在应城市碾屋一巷“求知堂”, 趁无人之机,盗走张某某放在305休息室床头柜抽屉里钱包中的人民币6300元和厨房内的1鸭子。
5.2020年8月17日14时许, 被告人某某甲在应城市长荆大道北美城市花园小区南门旁的安捷汽修店内,趁工作人员不备, 盗走汽修店办公室内某某乙的价值368元苹果6S手机1部、价值1279元华为手机1部。
6.2020年9月初的一天下午, 被告人某某甲趁无人之机,溜门进入应城市月圆路东巷18号周某某家中,盗走人民币100元和周某某母亲吴三凤的身份证、社保卡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孙某某、柯某某、黄某某、张某某、某某乙、周某某等人的陈述;3.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4.辨认、搜查、扣押等笔录;5.现场和道路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进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现羁押于应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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