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二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万**,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现住咸阳市渭城区长陵路****。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城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话:134****2160。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3时00分左右,被告人万**醉酒后驾驶陕D1**9V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朝阳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朝阳二路中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侦查人员将被告人万**带至咸阳市中心医院进行采血检验。2019年12月24日,经陕西咸阳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拘役刑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若社区矫正评估通过),并处罚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平信
(院印)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万**现在家,联系电话:134****2160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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