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淇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2119********,汉族,文盲,无业,住浚县***。2007年7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7月5日因盗窃被淇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28日被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15日上午,被告人郭某某将顾某某停放在淇县防疫站内的红色高仕牌电动车偷走。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711元。
2、2019年7月5日上午,被告人郭某某将孙某某停放在淇县新亚服装厂对面路东花池处的台铃牌电动车偷走,后在工业路涵洞西边路南,新亚服装厂保卫科工作人员将郭某某当场抓获。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2307元。
3、2019年9月1日上午,被告人郭某某将胡某某停放在淇县同济医院门口的白色大安盛世牌电动车偷走。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1201元。
4、2019年11月23日中午,被告人郭某某将纪某某停放在同济大道中国移动百宏兴代办点门市门口一辆黑色大安盛世牌电动车偷走(不具备鉴定条件)。
5、2019年11月24日中午,被告人郭某某将张某某停放在浚县君悦酒店门口的白色小刀牌电动车偷走。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2549元。
6、2019年11月29日上午,被告人郭某某将夏某某停放在淇县同济大道红林医药门市门口的粉色新日牌电动车偷走(不具备鉴定条件)。
7、2020年2月19日上午,被告人郭某某将高某某停放在淇县同济大道淇水渔具门市门口的红色黑马牌电动车偷走。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574元。
8、2020年3月12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将张某某停放在淇县红旗路中段裕隆超市门口的一辆黑色比德文牌电动车偷走。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1061元。
9、2020年4月28日上午,被告人郭某某将肖某某停放在淇县淇河路影美新天地车棚下的一辆白色的爱玛牌电动车偷走。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1006元。
10、2020年5月4日,被告人郭某某将徐某某儿子停放在淇县新一中门口处的白色爱玛牌电动车偷走。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987元。
11、2020年5月12日上午,被告人郭某某将杜某某停放在淇县云梦大道与中山路交叉口北边200米路西的黑色黑马牌电动车偷走。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1446元。
12、2020年5月20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将郭某某停放在淇县防疫站门口的白色雅迪牌电动车偷走。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1307元。
13、2020年5月24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将关某某停放在淇县同济大道镇中学校门口的东边路南的一辆黑色黑马牌电动车偷走。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1281元。
14、2020年5月25日上午,被告人郭某某将刘某某停放在淇县新龙凤缘生活广场北边誉美大药房门口的白色新蕾牌电动车偷走。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16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顾某某、胡某某等人陈述;(3)证人郭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4)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6)前科查询证明、破案报告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160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淇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晓博
检察官助理:马颖颖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淇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2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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