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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淇检一部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222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鹤壁市淇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7月17日被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晚上22时55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淇县淇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淇县天天花园小区门口处,被淇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崔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5.25mg/100ml。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崔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报告、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崔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淇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晓博

检察官助理:马颖颖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淇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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