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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淇检一部刑诉〔2020〕630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2219********,汉族,高中毕业,河南***有限公司销售,住淇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1月10日被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22时12分许,被告人臧某某酒后驾驶豫F***号小型轿车沿淇县红旗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淇县红旗路与淇河路交叉口东50米处,被淇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臧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5.85mg/100ml。

2020年11月6日被告人臧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报告、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臧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臧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臧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淇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晓博

检察官助理:马颖颖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臧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淇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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