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法检刑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419**********,满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法库县******乡***村6组3号,于2020年5月26日被法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法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法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郎某某先后四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7月一天晚8点多,郎某某在法库县**旅社开的203房间内,容留陈某、李某吸食。
2、2017年7月一天(隔十多天)晚8点多,郎某某在法库县**旅社开的二楼一房间内容留陈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3、2017年7月一天(隔十多天)晚8点多,郎某某给陈某100元在法库县****小区开的日租房,在日租房内郎某某容留陈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4、2017年7月一天(第三次后)晚8点多,郎某某在法库县**旅社开的203房间内容留李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郎某某被依法传唤到法库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陈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法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志伟
2020年8月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郎某某现羁押于法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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