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69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XXXXXXXX267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泌阳县XX镇XX村委XX庄,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0年9月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5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凌晨3时许,在河南省泌阳县XX镇XX村委XX庄,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一辆花生收割机正在拾花生时,收割机将电线绊倒,电线将正在收花生的胡某某勒倒,致使胡某某脖子受伤,胡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医鉴定:胡某某因颈部受外力作用致脊髓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山浩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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