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检一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6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住**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河津市公安局于2020年7月10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1时许,在国道209线河津市龙岗路十字口南路段,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晋M****9号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由南向北逆向行驶高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电动三轮车司机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孙某某酒精检验结果为94.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等;
2.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澹台云
检察官助理:裴世华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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