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检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芮城县**镇**村,住本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河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8时,在河津市省道238线(小风线)1KM+300M ,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晋M****0号(晋M****挂号)重型货车由西向东逆向行驶时,与由南向北师常伟无证驾驶的三轮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被害人师常伟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现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瑞军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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