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检一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3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镇**村,现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河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1时许,在河津市干涧村路段,被告人韩某甲酒后驾驶无牌小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由西向东郑娜娜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郑娜娜及乘坐人韩晨露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韩某甲血液酒精含量经鉴定为234.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瑞军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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