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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项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3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021938********,汉族,**文化,户籍地河南省项城市****村,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20年4月1被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16时许,项城市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项城市**镇**村村民马某某在自家菜园里种植有罂粟,现场清点共576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清点记录等;

2、证人孙某某、孙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坦白情节,且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项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志勇

书记员:王会杰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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