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项检一部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朱**,女性,1982年7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82********,汉族,初中文化,项城市**火锅店老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住项城市**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左右,在合伙人时**退出股份后,因饭店电费支出较大,被告人朱**遂产生偷电的想法,于是找到堂哥朱**(已死亡)帮忙,将后厨的电源私接到项城市欧蓓莎应急电路上面,朱**害怕被欧蓓莎管理人员发现偷电的事实,把后厨电源事宜交给孟**管理,并安排孟** “如前厅停电,立即将后厨电源关掉”,一直到2018年9月10日案发。经国网项城市供电公司鉴定,项城市**豆捞盗用电量7551度,电费价格为5139.21元。
案发后被告人朱**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对其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孟**、崔**、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他人盗用项城市欧蓓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急电源,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项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陆海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朱**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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