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获检一部刑诉〔2020〕5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41967********,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获嘉县,住获嘉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3月22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获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冯航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豫G*****号小型轿车,沿获嘉县S308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冢冯路路口(吴庄村口),向北行驶至该路段北段地下道北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2020年1月21日,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3mg/100ml,已达醉驾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4车前照片、抽血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获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素芳
检察官助理:贺清真
(院印)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获嘉县**镇**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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