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获检一部刑诉〔2020〕99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419***,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住获嘉县**镇***村*区*号。2020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3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4日被获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30日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获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窜到获嘉县**医院*邻****店门口,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王**停放的两辆电动三轮车内的八块天能牌电瓶(48V 58V)盗走。2020年7月3日,经获嘉县发展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17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王**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获嘉县公安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获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来斌
检察官助理:崔会艳
(院印)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监视居住于获嘉县**镇***村*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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