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74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5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籍贯:河南省滑县,住址:河南省滑县***镇***村***号,无前科。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2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8月份至2020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为贾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三人提供链接注册赌博软件,并为其提供游戏ID,使其进入“**”(原“**联盟”)棋牌类赌博软件,在被告人张某某推荐的“**一元”房间内以“**”、“**”等方式参与网络赌博,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在该赌博软件平台内给贾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三人充值游戏内代表赌资的分数,并通过微信转账收取相对应赌资的方式进行资金结算,经查张某某帮助收取贾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三人赌资共计8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非中共党员证明;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证人贾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使用的微信、支付宝二维码、游戏软件截图;5.滑县公安局白道口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6.被告人张某某,证人贾某某、李某某、王战胜使用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赌博软件为他人充值用于赌博的分数,提供资金结算,帮助收取他人赌资85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张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褚玉振
(院印)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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