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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二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男,19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河南省项城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住项城市***号。2011年1月6日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月2日犯盗窃罪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7月8日犯盗窃罪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处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9月18日犯盗窃罪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被淮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淮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5日03时许,被告人马某到淮阳县**小区内,用塑料卡片和铁钩子打开房门,先后进入王某某、王某1、雷某、张某某、陈某、张某1、张某2、刘某某、王某2九户人家实施盗窃,盗得小米6、vivox20 、vivoz1、vivoz3i、苹果6S等8部手机、三星平板电脑、金手饰、现金等,上述被害人称被盗财物价值共5万余元;被盗手机等部分物品经评估价值3369元。

2020年01月12日凌晨,被告人马某驾驶豫B9**jeep车到淮阳县**小区,用塑料卡片和铁钩子打开房门,先后进入季某某、王某3家实施盗窃,盗得苹果XR手机一部、VIVOX23手机一部及现金,上述被害人称被盗价值共8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前科证明、情况说明及发破案报告;

1、​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苗某、梁某某证言;

1、​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王某1、雷某、张某某、陈某、张某1、刘某某、王某2、季某、王某3陈述;

1、​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的供述与辩解;

1、​ 现场勘查:被盗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1、​ 鉴定意见:淮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1、​ 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犯盗窃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辉

(院印)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淮阳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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