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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50********,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现住淮阳县****行政村**村,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淮阳县**乡**行政村**村村民李某某在自家废地非法种植罂粟。2020年1月14日被淮阳县公安局查获,经清点罂粟幼苗760株。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

5.视听资料:李某某种植罂粟苗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长亮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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