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栾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4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栾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栾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冯某甲在家附近闲转时碰见其上坡放牛经过的哥哥冯某乙,二人闲谈起来时,冯某乙说在陶湾镇肖疙瘩村红岩沟幢跟羊圈后边的林坡上见到一窝画眉鸟,闲聊之后二人各自回家。当天中午,冯某甲便携带一只红色塑料袋骑着摩托车赶到栾川县陶湾镇肖均塔村红岩沟幢跟羊圈处,又步行一段山路后在此林坡上一棵树权上找到了这窝画眉鸟,该冯走上前去,把窝里的一只母鸟惊动飞走后,见窝里有四只长着绒毛的幼鸟,随即用携带的塑料袋将小鸟连同鸟窝一起装好后带回家中,一个多月后冯某甲将四只画眉小鸟饲养长大。2019年七八月份的一天,冯某甲带着在栾川县滨河市场购买的粘网和一只养大的画眉骑着摩托车赶到栾川县陶湾镇三合村,在该村的林坡上冯某甲将粘网撑开,将携带的画眉放在网边让其鸣叫以吸引山上其他画眉,待其他画眉飞入网中即被捕捉。该冯在此以粘网欲捕捉画眉,等待一个上午未果,便下山回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陈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猎取野生画眉幼鸟四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道川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