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方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白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2198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舞钢市***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19时许,被告人白某某与其姐白某甲到方城县小史店镇金水河小区居民刘某某家中,白某甲指责刘某某背后说其坏话,刘某某将白某甲往门外推。刘某某妻子张某某持烟灰上前,白某某见状阻拦,张某某又持U型锁与白某某争执,争执中张某某右胳膊受伤。经鉴定,张某某右胳膊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22日,白某某赔偿张某某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方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聚锋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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