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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方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86****,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方城县赵河镇**村**庄**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2020年3月6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方城县袁店乡**村**庄**处袁店河水域使用电捕鱼器非法捕捞水产品,在禁渔期内利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申宇新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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