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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密检一部刑诉〔2021〕73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赵某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6198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新密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6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3月3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新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同年3月9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1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3月8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2时19分许,被告人赵某甲酒后驾驶一辆白色豫A*****号荣威牌小型轿车,沿新密市**路由东向西行驶到与**路交叉路口西约10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超过醉酒临界值。后民警组织对其进行抽血,封装、送检。经检验,赵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3mg/100ml。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赵某甲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呼气酒精检测粘贴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医师证件照、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结案报告等;2.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丁某某证言;4.被告人赵某甲供述及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赵某甲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多次传唤不到案,应从重处罚。赵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庆丰

2021年3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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