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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密检一部刑诉〔2020〕522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周某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21985********,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河南省**市**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 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7月14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周某甲酒后无驾驶证驾驶一辆黑色豫A*****号(报废车牌)两轮摩托车,沿**市**路由东向西行驶到**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超过醉驾临界值。后民警组织对其进行抽血,封装、送检。经检验,周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2.39mg/100ml。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周某甲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甲供述及辩解;2.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驶驾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单、交通管理违法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票据、呼气酒精检测单、抽取血样登记表、到案经过、结案报告;3.鉴定意见;4.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甲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应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庆丰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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