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密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訾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址河南省禹州市**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訾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牌小型汽车,沿本市**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路口路段时,与任某某驾驶由西向东行驶的豫A*****号牌小型面包车相撞,造成车损两台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訾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1.60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訾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同年5月11日,訾某某被新密市公安局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视频、抽血视频;2.检验报告;3.事故责任认定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抽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4.被害人任某某陈述;5.证人高某某、王某某证言;6.被告人訾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星羽
检察官助理:张远远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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