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密检一部刑诉〔2020〕724号
被告人石某某(曾用名:石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21987********,汉族,中专文化,务农,住河南省新密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石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道交叉口附近时,与牛某某驾驶的豫A*****号小型汽车等红绿灯时相撞,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石某某满身酒气,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超醉酒临界值,遂请医师对其进行抽血并封装送检。经检验,被告人石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5.78mg/100ml。经新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石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石某某于2020年1月20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记录单、抽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谅解书、到案经过、结案报告等;2.血醇检验报告;3.现场勘查笔录;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视听资料;6.证人李某、牛某某、时某某证言;7.被告人石某某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血液酒精含量超200 mg/100ml,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书军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