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密检一部刑诉〔2021〕66号
被告人麻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6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河南省新密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2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1时19分许,被告人麻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灰色豫A*****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沿新密市**镇**村道路由北向南行驶到**镇**村部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超过醉酒临界值。后民警组织对其进行抽血,封装、送检。经检验,麻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6.30mg/100ml。
2020年7月5日,犯罪嫌疑人麻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呼气酒精检测粘贴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医师证件照、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结案报告等;2.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张保权证言;4.犯罪嫌疑人麻某某供述及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麻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庆丰
2021年3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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