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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延检一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秦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68********,汉族,高中毕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乡**村大街**号,住延津县**镇**花园**号楼**单元**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穆某甲,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67********,汉族,初中毕业,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镇**场**号,住新乡市延津县**镇**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秦某甲伙同被告人穆某甲在延津县**镇**路北段**局家属院一出租房内,多次组织人员利用自动麻将桌以“点炮胡”的方式开设赌场,期间抽头渔利共5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秦某甲、穆某甲已将全部违法所得上交于延津县公安局。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穆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告人秦某甲、穆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秦某甲、穆某甲均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秦某甲、穆某甲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津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刘志灵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秦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延津县**镇**花园**号楼**单元**楼**室;被告人穆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延津县**镇**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47页;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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