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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1********,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镇**村**号,住巩义市****。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于2020年8月16日被巩义市公安局罚款四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1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4时11分,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巩义市货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路公交车站牌处时,与杨某驾驶的豫****号公交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经巩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曹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曹某某的乙醇含量为331.91mg/100ml。

2020年8月14日13时26分,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巩义市东源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东源街中段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曹某某的乙醇含量为82.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协议书、赔偿凭证等书证;2.证人曹某甲、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5.巩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查获视频;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维晓

                              检察官助理:李聚会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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