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嵩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7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宋某甲驾驶豫C*****号帕萨特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嵩县陆浑大道**村路段时,其车左前部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朱某某、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受轻微伤,朱某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经认定,宋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证人宋某乙、彭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1份;
6.书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驾驶人、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行车证、强制保险单、身份信息、死亡证明、诊断证明、提取笔录、事故认定书、调解书、谅解书、前科证明、到案证明、发破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7.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宋某甲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怡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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