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719**********,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县**组,住**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冬,被告人王某某加入“就这美”平台(前身为“美丽人生”平台)。该平台要求参与者缴纳2000元、5000元、10000元、20000元不等的4级入门费,以获取平台会员资格,会员按照一定规则形成层级排列,以获取高额的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引诱会员不断发展下线,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奖励依据。截至案发,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发展李某某、朱某某、蔡某某等人加入“就这美”平台,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经湖南铭鑫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共发展下线4层31人。案发后,王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居民身份证1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云端线索材料、案发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情况说明、推荐人员名单、会员名单、转账截图、聊天记录截图等;3.证人张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卢某某、杨某某、吴某某、胡某某的证言;4.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为名,组织、领导他人加入传销组织,共发展下线4层31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上述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 丽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59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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