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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县检刑诉〔2020〕274号 

被告高某某,男,200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200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街道**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雄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3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茂名市**区**镇**村, 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雄县看守所。

被告人梁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3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茂名市**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雄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3200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茂名市**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雄县看守所

本案由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梁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梁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利用被告人高某某的微信号,进入河南省**市**区**小学六年级六一班的班级微信群,冒充班主任老师的身份,以收取资料费、复印费的名义,骗取学生家长13人每人194元微信红包、共计2522元,被告人高某某取现后,四人分赃,赃款现已挥霍。

2.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梁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利用被告人高某某的微信号,进入雄县**中学三年级甲班的班级微信群,冒充班主任老师的身份,以收取资料费、复印费的名义,骗取学生家长31人每人194元微信红包、共计6014元,被告人高某某取现后,四人分赃,赃款现已挥霍。案发后,陈某某父亲积极退赃,将6014元钱退回公安机关,现该款已返还学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梁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梁某某、陈某某以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梁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颖

检察官助理:于海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四被告人现在雄县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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