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5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玉田县**镇**大街**号。2001年8月13日,因犯包庇罪被玉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5月21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5月28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1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驾驶无号牌轮式装载机在玉田县玉田镇药王庙村水泥路清理垃圾过程中,轮式装载机后部与安某某所驾电动自行车发生刮撞,致安某某所驾电动自行车及安某某、陆某某倒地,后轮式装载机左侧车轮碾压倒地的电动自行车及安某某、陆某某身体,致安某某死亡,陆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玉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陆某某的损伤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级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玉田
检察官助理:杨婧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在家中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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