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29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乡**村**街**号。2019年12月11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4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冀B*****号小型面包车拉载孔某某由玉田县**乡**村大林饭店行驶至玉田县**乡**村孔某某家门口,后因道路通行问题孔某某与另一车辆驾驶人方某某发生争执,后方某某报警。公安机关在出警过程中发现杨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对其进行酒精含量检验。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7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莉斯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家中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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