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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87********,回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10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冀B*****号小型轿车沿玉田县豪门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豪门街玉田县富贵家园小区路段,撞公路南侧路灯杆,致车辆损坏,杨某某受伤,经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7.7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娟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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