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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深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323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号,2020年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0时3分,被告人纪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冀A*****号机动车,沿深泽县安新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深泽县安新线35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拦截查获,并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探测仪对其进行检测,经晋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030987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纪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6.4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笔录;视听资料;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建立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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