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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31992********,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镇**村**巷**号,住晋州市东关新居小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冀AGZ***机动车,行驶至晋州市第二中学附近时,被晋州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2.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秋勉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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