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2197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住河北省晋州市**乡**村**街**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17日期间,犯罪嫌疑人贾某某在晋州市**镇**村自己家中, 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焦某某、孟某某、程某某、苑某某等十来人利用牌九进行赌博, 赌资累计金额约9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现场照片,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苑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顺青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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