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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3198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镇**村,现住**镇**村**胡同**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1时32分许,贾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冀A*P*E*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晋州市鸿业大酒店处被晋州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晋州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贾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立军

2020年7月30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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